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懲戒權行使期間之準據法――111年度懲上字第2號懲戒判決評析

刊登於:月旦實務選評,第2卷第11期,2022年11月,頁85-94。


法官數違反義務行為分別實施於法官法施行前後,若其彼此間具有內、外關聯性者,應本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所產生之夾集效力,以最後違反義務行為終了之日,作為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起算點。懲戒處分應適用之實體規定,原則上即以該時點有效施行之法律為準據。若該時點同時平行存在有效施行之公務員懲戒 法與法官法,法官法作為特別法,應優先適用。至於行為後法律有修正者,應再本於實體從舊從輕原則,釐清新、舊法規定之輕重關係,以認定應適用之法規範。

目次

壹、事實摘要
貳、爭點
參、法院見解
肆、評析
   一、爭點成因
   二、法官懲戒本質及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
   三、懲戒權行使期間之設計及計算起點
伍、結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