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論地方自治事項之「地域」要素

刊登於:公法研究,第5期,2023年6月,頁59-83。


憲法第 111 條規定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,有一縣之性質者 屬於縣。基此,判斷一事項是否為縣之地方自治事項,首在於該事項必須 先具備有一縣之地域性要素。「地域」之概念理解,並不以根源於地方為必 要,亦不以其作用或影響不具跨域效力為限。毋寧,只要一事項依其事物 本質,與特定地域住民所組成之生活共同體具密切且特殊關聯性者,即為 已足。在此理解下,憲法法庭 111 年憲判字第 6 號判決所採行之地域封閉性 基準,容有商榷餘地。一事項一旦客觀上具有地域關聯性,地方自治團體 原則上對其即享有自負責任立法並執行之權限。立法者若欲將其劃歸由中 央統一規範,在我國憲法架構下雖不禁止,但應有正當事由,並應顧及受 特別波及之地方自治團體的利益。

壹、問題之提出
貳、「地域性」作為地方自治事項判斷之要素
一、地方自治團體之組織與功能定性
二、「地域性」對地方自治之意義
三、德國基本法上「地域生活共同體事項」之概念理解
參、憲法法庭對地方自治事項新解之評析
一、地域性原則之肯定
二、「自治立法外溢效」判準之商榷
肆、「地域關聯性」概念內涵之應然與實然
一、地域關聯性之應然面
二、地域關聯性要素之實務見解
伍、具地域關聯性事項劃歸中央立法之正當事由
陸、結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