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街頭藝人審查許可制與法律保留原則

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評析

刊登於:台灣法律人雜誌第4期,2021年10月,頁27-42。


人民利用道路等公共空間從事藝文活動,以維生計,向來在行政法學上定位為公物之特別使用,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;未予許可,非對申請人構成基本權之侵害。然司法院釋字第806號解釋從人權保障角度出發,認街頭藝人於公共空間展演,亦受職業自由及藝術自由之保障。審查許可制係對限制其基本權,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。本文從公共空間具基本權及公益實現多元功能之當代意義角度出發,原則上支持大法官之憲法視野,以基本權評價特別使用許可法制,賦予傳統公物法新意。然臺北市街頭藝人許可制度是否有違法律保留原則,本文認為在公物特別使用範疇內,恐有商榷餘地。

文章摘要簡報

街頭藝人許可與法律保留